简并征期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49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资格认定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税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3发布日期:2015-12-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四、表证单书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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