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2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审批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2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开具完税凭证的,在完税凭证上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