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2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发票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并发放《发票领用簿》。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首次办理和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办理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发票领用簿》。对于首次领购的,有条件的情况下验证经办人证件信息,验证发票专用章真伪;对于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先进行经办人信息变更;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四、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