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7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税务登记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登记时返还的文书)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退还纳税人已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薄及未使用发票等资料。
五、表证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