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业登记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7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税务登记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复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登记时返还的文书)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退还纳税人已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薄及未使用发票等资料。

五、表证单书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