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34572/2015-000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档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查借阅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二、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遗失,用后按时归还,借出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星期,确需继续节约时要办理续借手续。
三、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并负有对其内容保密的责任,不得污损、拆散、撕毁案卷,更不允许涂改、圈点、划杠、批注和抽页。禁止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吸烟、喝水。
四、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违者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借阅。如有损坏、遗失和泄露档案机密现象,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