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5-00149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安监局,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危险化学品,危化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5 | 发布日期:2015-1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12-25 | 废止日期 |
1.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
2.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4.指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7.负责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9.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督促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