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建设的织物洗涤、养护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牟)环限改〔2015〕第19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26日前补办相关环评及审批手续。2015年4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至今仍未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5]第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5]第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拾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2550013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