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426/2015-0038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 |
文 号:郑交(2015)289号 | 成文日期:2015-09-11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委属有关单位,委相关处室: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的批复》(郑编〔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郑州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
一、职责界定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将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职责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路面执法职责划归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市辖区不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城区内公路(包括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四环道路和市域快速通道)、道路运输(含地铁、公交、出租汽车)路面执法以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组织协调辖区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县(市、区)域路面执法工作;受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负责其他相关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郑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继续做好路面执法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
(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包括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四环道路和市域快速通道)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抄告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对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及时查处。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查处。发现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先赔(补)偿,后处罚”的原则,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赔(补)偿。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立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规违章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抄告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机构应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综合治理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三)建立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并告知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相对人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运管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违法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对拒不接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应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实施道路保通。
(四)建立执法机构与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城市公共交通保护区、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城市公共交通保护区、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抄告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检查,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城市公共交通保护区、设施设备等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查处。发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城市公共交通保护区、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实施赔(补)偿。对拒不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运营管理。
三、具体要求
(一)职责划转后,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有交叉部分的,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三)市级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职责的划转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责界定和运行机制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责的划转及移交等相关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移交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到位前,原业务监管的隶属关系和责任不变。
附件:1.《郑州市公路管理局保留及划转行政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2.《郑州市地方公路管理处保留及划转行政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3.《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保留及划转行政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4.《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保留及划转行政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