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科)

索 引 号:005275361/2015-00015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畜牧业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8发布日期:2015-12-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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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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