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3669941/2015-000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档案,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本着方便工作、满足利用的原则,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借出,须在档案室、阅览室内查阅。
二、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原则上只能在阅文室内查阅,确实要借出的档案,必须经领导签批,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三、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事处领导签字同意,并有相关人员陪同,方可查阅。
四、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不准涂改撕毁,不准将档案材料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外泄。
五、借阅、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
六、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