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528/2015-0046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政府财政审计 | |
发布机构: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审计局 | 关 键 词:财政,审计,投资,流程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计步骤
1.1、资料审查阶段:乙方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并对项目作初步了解,为下步审计作准备,一切文件转接与要求必须通过甲方,严禁乙方与被审计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
1.2、见面说明会、踏勘现场阶段:审计单位对项目资料进行交底说明,对资料疑问进行解释,须乙方承担当次审计工作人员在场。
1.3、初审结果提交阶段: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资料,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的初审结果,严禁乙方擅自将初审结果提供给第三方。
1.4、核对阶段:初审结果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由甲方提供给被审计单位,经甲方同意乙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核对,核对进展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对初审结果的修改要进行说明,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1.5、审结阶段:修改后的初审结果要经过甲、乙双方、被审计单位三方认定。
2、每次结算审计业务完成后,按照考核办法,甲方对乙方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履行承诺情况、审计质量、审计效果、执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凡一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委托审计业务入围资格并解除本协议(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3、未经甲方认可的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初审审减金额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审计费用。甲方有权通过复审、聘请独立第三方审查等方式对乙方工程结算审核质量进行监督,如复审乙方审计结论出现误差率超过±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报酬或费用,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取消其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资格并解除本协议。
二、对审计中介单位的管理核要求
1、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应严肃审计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职业操守,规范执业行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合规、有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从事审计工作人员应熟悉郑州高新区审计工作流程,并及时告知甲方审计工作的办理进展事宜,协助甲方做好审计管理工作
3、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范及定额、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甲方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规定,实施必要的造价咨询程序,确保审计质量,对委托方负责。
4、在具体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在约定的审计时限内完成约定的全部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书,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转包所委托审计业务内容;乙方应根据所委托业务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并经甲方确认;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人员。
7、乙方在审计期间对接收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乙方按规定将需存档的资料复印、装订、存档,所有图纸、合同、文件等原件资料应及时如数退还甲方。
8、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审计过程的日常监督和质量控制。在审计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如遇到需要甲方协调或解释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等方式向甲方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应随时汇报,审计结束后应对工程审增审减情况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
9、甲方作为审计结果的唯一所有者承担对外公开发布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审计资料和相关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否则,取消乙方委托审计业务入围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及其人员严格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审计纪律,不得利用审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