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094041X/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12-28 | 废止日期 |
(一)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高新区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并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受理国有土地收购申请,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
(三)协调编制拟收储土地控规,办理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拟定土地收储方案,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签订收储合同,根据土地收储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五)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管护及供应土地的交付工作;
(六)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完善有关手续,编制初步出让方案,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供应;
(七)需要临时利用的土地,编制土地临时利用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土地临时利用;
(八)对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汇总、核算,并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储备成本报决;
(九)配合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新征建设用地预登记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登记;
(十)配合棚户区改造各项目指挥部,办理新征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前期相关工作,安置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
(十一)配合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旧城升级改造各项目指挥部,办理所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
(十二)完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