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09号
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07246(1-1)
组织机构代码:71917828-0
法定代表人:苏松岭
地 址:新郑市庆安路1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 201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总排口COD超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第6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5、《监测报告》;6、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2014年应缴纳排污费(4469元)的两倍进行处罚:
罚款捌仟玖佰叁拾捌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