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426/2015-41427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业务信息/公路运输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 键 词:交通,运输,违法处罚
文    号:郑交法〔2015〕353号成文日期:2015-11-23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的通知根据《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126号)文件精神,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370号),制定《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请各执法单位在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期间遵照执行。  

委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126号)文件精神,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370号),制定《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请各执法单位在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期间遵照执行。 

附件: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

     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

     处罚标准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附  件

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

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 

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370号),在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期间,按以下处罚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为健全人

1.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3000元罚款。

2.机动三轮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4000元罚款。

3.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5000元罚款。

二、当事人为残疾人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载客违法行为当事人就身体残疾、家庭困难等提出从轻处罚申请,本市残联部门对其申请进行证明确认(加盖残联公章),当事人出具《承诺书》,保证不再从事载客违法活动。

第一次的,批评教育,出具《承诺书》后放行;

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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