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426/2015-41427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业务信息/公路运输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 键 词:交通,运输,违法处罚 | |
文 号:郑交法〔2015〕353号 | 成文日期:2015-11-23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委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126号)文件精神,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370号),制定《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请各执法单位在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期间遵照执行。
附件: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
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
处罚标准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附 件
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
三轮车违法载客处罚标准
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370号),在郑州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百日行动”期间,按以下处罚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为健全人
1.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3000元罚款。
2.机动三轮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4000元罚款。
3.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违法载客、无照经营的处以 5000元罚款。
二、当事人为残疾人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载客违法行为当事人就身体残疾、家庭困难等提出从轻处罚申请,本市残联部门对其申请进行证明确认(加盖残联公章),当事人出具《承诺书》,保证不再从事载客违法活动。
第一次的,批评教育,出具《承诺书》后放行;
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