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索 引 号:K24275194/2015-00029主题分类:工业、交通/轻工业/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键 词:工业,轻工业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9发布日期:2015-12-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和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3.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在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八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每年4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6),通过其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委。
    第十条  市工信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方案,市工信委联合市财政局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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