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67号
新密市豫华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2000011859(1-1)
组织机构代码:75839681-1
法定代表人:谷云朝
地 址: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7月2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原材料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58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7日前完善“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