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5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43号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3282827

    组织机构代码:73626176-4

    法定代表人:余仲

    营业地址:郑州市金水路未来路曼哈顿商业广场2101房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庆安化工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CODcr)消解加热时间正常值应为6000-9000,被你公司工作人员故意修改为4800,导致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你公司作为河南省庆安化工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5〕第00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恢复河南省庆安化工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CODcr)相关参数设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现场执法音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27号)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五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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