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45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9
  • 发布日期:2015-12-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42号

        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19072(1-1)

    组织机构代码:73549123-4

    法定代表人:窦胜利

    注册地址: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大李村富民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将位于在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大李村富民路西的原厂搬迁至中原区须水镇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李岗村。目前已建成两条180立方米/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你公司生产地址搬迁新建,需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环限改〔2015〕第010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22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等违法行为,限于6月19日前补办手续,并将改正情况报我局。你单位7月15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前进展情况的说明》,显示你单位正在上报环评文件,尚未通过审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177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8月2日你单位书面表示认识到违法严重性,并积极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工作联系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3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