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426/2015-415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交工〔2015〕11号 | 成文日期:2015-01-21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属有关单位,建管中心:
近年来,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多数项目法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主管单位认真履行备案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近期也发现个别项目法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分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7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条件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严格执行招标办法
我市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豫交工[2004]205号)、《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豫交工[2006]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中规定的有限低价评标法,现场计算公布招标人优先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
三、严格招标人报价审核程序
招标人报价需在施工图已完成的基础上,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经交通造价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公布。
四、加强对投标人资质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精神,各项目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人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证件真实性的审查,防止持有伪造的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许可权力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单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人员、设备不低于强制性标准(最低标准),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签署。资格预审时不对人员、设备详细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应明示对未按承诺要求进场的中标人的详细违约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进行合同谈判时,招标人对人员、设备进行确认。
五、自此通知下达之日起,我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严禁分包
六、规范评标专家抽取方式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各招标备案管理单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郑州市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严禁未在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从事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工作
八、严格执行招投标期间各阶段时间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三)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为十天;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五)中标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九、各县(市)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豫
交工[2004]205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
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773号)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