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出租车运营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1820/2015-00019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发布机构: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键 词:价格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1-12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2015-11-12废止日期
关于调整我市出租车运营价格的通知

荥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租价

基本租价5元。

二、基价公里

基价公里为2公里,载客里程未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基本租价收取,超过基价公里按车公里租价收费。

三、车公里租价

2公里以后每公里1.5元。

四、空驶费

单程超过7公里,超过部分每车公里租价基础上加收0.5元空驶费。

五、等候费

乘客中途要求停车等候的,不足5分钟不收费,超过5分钟以上时间,每5分钟收取1元候车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收。

六、夜间收费

夜间从22时至次日6时在起步价上加收1元。

七、其它收费规定

1、出租汽车不得收取行李费、包裹等杂费。

2、因司机责任造成行驶里程增多和等候时间延长,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八、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凡不用计价器收费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九、物价检查部门要对新的运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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