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20/2015-00019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价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12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11-12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租价
基本租价5元。
二、基价公里
基价公里为2公里,载客里程未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基本租价收取,超过基价公里按车公里租价收费。
三、车公里租价
2公里以后每公里1.5元。
四、空驶费
单程超过7公里,超过部分每车公里租价基础上加收0.5元空驶费。
五、等候费
乘客中途要求停车等候的,不足5分钟不收费,超过5分钟以上时间,每5分钟收取1元候车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收。
六、夜间收费
夜间从22时至次日6时在起步价上加收1元。
七、其它收费规定
1、出租汽车不得收取行李费、包裹等杂费。
2、因司机责任造成行驶里程增多和等候时间延长,不得向乘客收取费用。
八、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凡不用计价器收费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九、物价检查部门要对新的运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