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20/2015-0001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价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1-11-04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荥阳市集中供热一期工程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本着基本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保障居民和其他用户冬季采暖,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据荥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我市城市居民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进行定价。
一、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用热0.175元/㎡·日;
其他用热0.27元/㎡·日。
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二、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
三、建议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保证供热质量,完善服务措施。严禁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四、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