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20/2015-00013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价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03-09-22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03-10-15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情示》,我单位对你公司的经营状况、供水成本及周边县(市)的水价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召开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和用户代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经郑州市物价局郑价综涵[2003]4号文件批复,现将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1、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20元/ 立方米;
2、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2.00元/ 立方米;
3、 工业用水价格:2.30元/ 立方米;
4、 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2.60元/ 立方米;
5、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3.80元/ 立方米(包括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洗头洗脚、汽车冲洗、水上乐园、餐饮业用水等)。
二、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为尽快实行抄表到户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三、鉴于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