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12448/2015-0008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食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5年河南省承担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任务实施方案
根据《2015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5号)和省局工作部署及要求,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工作,圆满完成国抽任务,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食药总局“四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全面掌握我省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抽检监测以加工食品为主,主要为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蜂产品等24大类(含食品添加剂),按计划由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分别组织实施。
(一)抽检监测任务安排
按照总局的任务分配,我省共承担了2015年总局食品抽检监测任务共24大类6954批次,省局对其进行了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其中,生产环节共涉及19大类54种食品3252批次样品;流通环节共涉及23大类53种食品3425批次样品;餐饮环节共涉及12种食品277批次样品。国抽任务分两批部署实施:
第一批:以高风险食品为主,共抽检786批次样品。生产环节共抽检10大类17种食品494批次样品;流通环节共抽检12大类16种食品268批次样品;餐饮环节共抽检5大类5种食品24批次样品。具体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2-1、2、3。
第二批:以完成全年国抽计划为目的,共抽检6168批次样品。其中,生产环节共涉及19大类54种食品2758批次样品;流通环节共涉及23大类53种食品3157批次样品;餐饮环节共涉及13大类13种食品253批次样品。具体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3-1、2、3。
(二)抽检监测时间及频次
时间安排:第一批,从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至4月份结束;第二批从5月份开始实施至2014年12月20日前结束。
分配原则:2015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原则上平均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
频次要求: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品种全覆盖,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酒类、饮料、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食用明胶、食品用香精)等7类重点品种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提高抽检地点覆盖代表性。对监督抽检问题较多和风险监测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连续性跟踪抽检监测。
(三)抽检监测地区、环节和场所
生产环节:采样应尽量覆盖获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从生产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台账,从流通环节抽取其企业相应的食品品种。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
流通环节:抽检监测地区应覆盖地级市、县、乡镇和农村,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要加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抽取的加工食品样品原则上应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避免各地重复抽样。
餐饮环节:抽样批次较少的品种(10批及10批以下)。首先应覆盖大中专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其次覆盖职工(机关)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抽样批次较多的品种(10批以上),应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等为重点,覆盖各类餐饮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按照总局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的要求,对其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任务进行分解,分批下达抽检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时间、承检机构、完成时限、抽检要求等,确保总局计划有条不紊实施,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任务。
(二)承检机构安排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一批共选择了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家粮油及肉制品质检中心(省产品质检院)、国家面粉及制品检测中心(商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省食品工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6家承检机构,该6家承检机构在去年分别承担了国抽任务,并在总局抽检系统中有各自账户。第二批由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全部的抽检任务。
(三)实施抽样检验
抽检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确保依法抽检、严格程序、合规操作、保证抽检过程规范严谨、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上报省局备案。
(四)加强质量管理
省局将成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牵头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总局本级抽检监测后处理等工作,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省局按照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和省局出台的考核细则,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明确承检机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加大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其考核结果与抽检机构遴选相挂钩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抽检监测工作质量。
(五)严格公布信息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83号)要求,认真做好结果发布工作。负责后处理的监管部门,要严格信息公布审核,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无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抽检工作要求
1.严密组织实施。鉴于国家抽检监测任务工作要求严、标准高、完成时限紧,各承检机构要精心组织,严格工作程序,详细制定抽样和检验方案,严格分析研判,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地按时按要求完成抽检任务。
2.细化抽检方案。各承检机构要根据省局制定的抽检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各自详细的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并到省局领取抽检文件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后,方可开展抽检工作。
3.严格工作标准。抽检监测工作要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抽检产品的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及判定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版)》执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按要求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各承检机构必须使用或报送的文书和表单统一启用总局规范所列文书和表单样式。
4.严肃工作纪律。各承检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七不准”:即不准篡改抽检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不准瞒报、谎报、漏报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准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抽检监测数据或者利用抽检监测数据进行有偿活动;不准接受被抽样单位馈赠或者以合作为名接受赞助;不准出现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事先告知被抽样单位等违规行为;不准擅自分包或者转交抽检监测任务;不准将抽检监测费用挪作他用。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承检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5.及时报送结果。抽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抽样信息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检验工作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测数据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局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统一组织审核提交;对检出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要及时出具并寄送检验报告;对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当月抽检监测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应该当月月底前(节假日顺延)完成。承检机构对节令性食品抽检监测应在节前15日内报送省局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承检机构要按季度开展抽检监测结果分析工作,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省局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并于2016年1月5日前向省局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报送抽检监测年度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6、加强分析利用。加强对各类数据集结汇总,强化统计分析评价能力,对抽检、监测产品质量隐患的拓展研究、部分产品的资料评估、各环节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调研将汇总统计各项资料信息,形成有质量有份量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对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省局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及时开展风险交流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或开展专项治理的书面意见。
五、后处理工作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在收到移送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开展后处理;对问题样本风险信息和企业拒检及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生产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并复查到位,复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对复检申请人对初检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执行复检程序进行复检;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义务。对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之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当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向省局报告调查核实及整改后处理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结果汇总分析后按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2015年河南省承担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 分配表(全年)
2-1.食品生产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任务分解表(第1批)
2-2.食品流通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解表(第1批)
2-3.餐饮食品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解表(第1批)
3-1.食品生产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解表(第2批)
3-2.食品流通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解表(第2批)
3-3.餐饮食品监管处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分解表(第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