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8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注销登记申请;
(3)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4)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