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82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章程中必须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而且要规范,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地址,要以其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就是说,因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地址只能有一个,即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章程应载明其住所的详细地址。其他场所不得超越该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所管辖的范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目的和为之完成的事业,它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也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就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要在章程中确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则属于违规行为。
(3)组织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要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要对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明确,对这些机构成员的产生办法、职能和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法人的意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开展一系列业务活动的,其活动从法律关系上讲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哪种程序予以罢免。
(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是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由设立单位或个人投入的全部资产以及在成立后的业务活动中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经营的收入,它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资产管理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资产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如系接受资助或捐赠的,必须根据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6)章程的修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是其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重要文件,是依照一定程序制度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其章程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时,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不可以随意更改。为此,章程中要规定章程修改的程序,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才能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与其设立一样,也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它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等进行清算,对资产及善后问题妥善处理后,按一定程序报批。
(8)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它属于任意性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约定并记载认为必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