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64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社团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