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51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申请民办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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