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5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 | 关 键 词:社团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