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索 引 号:561028206/2015-00050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关 键 词:社团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30发布日期:2015-12-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