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2598X/2015-0006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制度建设,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管城区科技局制定了《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
不良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制度建设,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管理(以下简称不良信用管理)是管城回族区科技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义务、践行承诺、奉行准则、遵守规定的不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相关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项目评审、评估、咨询等有关工作的专家。
第四条 不良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是项目合同、项目经费预算书、经费匹配承诺、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第五条 不良信用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第二章 不良信用记录内容
第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分为轻度失信和重度失信两个等级。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记为轻度失信;同时或两年内累计有以下任意3项不良信用行为者,记为重度失信。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呈报项目材料。
(二)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影响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项目实施与管理的重大事项(企业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企业注册地变更、注册资本或产权变更、项目产业化条件变更等)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四)未按规定和要求配合项目管理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等。
(五)在有关检查、督查、审计等工作中出现问题,但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他违反要求和规定,但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为重度失信。
(一)在项目申报立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过程中提供或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数据、报告、证明材料,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二)拒绝有关部门检查、调查、督查、审计,拒不配合项目和经费管理,或在上级检查、调查、督查、审计等工作中,在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被查出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
(三)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造成不良影响。
(四)瞒报和谎报涉及项目实施与管理的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五)已发现问题,对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拒绝或者故意、恶意拖延,造成不良后果。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项目实施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产生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调整或改变合同目标任务,擅自调整或改变科技经费用途。
(八)在项目申报立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过程中与相关专家或者管理人员串通,影响和干预立项、评估和结题的公正、公平、客观的。
(九)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十)发生其他不诚信问题,不宜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获得财政科技经费的。
第九条 专家在项目评估、咨询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记为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管理数据库。
(一)未按规定要求遵循回避原则。
(二)违反规定泄露项目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泄露项目评审、评估、咨询过程、意见和结果。
(四)与项目单位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串通,干预和影响立项、评估、结题的过程和结果。
(五)与其他专家串通,违反公正、公平、科学原则,干预和影响立项、评估、结题的过程和结果。
(六)违反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出具评审、评估、结题或咨询意见。
(七)违反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对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的不良影响。
第三章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建立管城回族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记录和评价由区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中期评估、绩效考核、结题验收全过程中及时进行。不良信用数据库由计划科每年7月和1月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为项目负责人的,视为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连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一并登录入库。责任主体为专家的,仅登录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为轻度失信的,责成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自登录入库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为重度失信的,责成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自登录入库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对列入不良信用管理数据库的专家,不再聘用其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