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6040/2015-0001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食品,专项整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精神,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豫食药监办食生【2015】41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断提升辖区小作坊食品生产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差、质量安全管控能力查等突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差、质量安全管控能力不断提升。
二、时间安排
根据管城辖区小作坊绝大多数为炒货食品的产品特点,从从即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全面展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6、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7、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8、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1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2、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留存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抽检任务
本次抽检,要覆盖管城辖区全部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全部的产品种类,所抽样品于11月5日前,送至委托检验机构。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食安所负责开展各自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工作。
2、各乡(镇)食安所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本次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工作总结报区局食品科。
3、食品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上报,总结分析工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