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8X/2016-0008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业务信息/灾情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灾情管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7 | 发布日期:2016-01-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日8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9时前向郑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在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乡镇、街道民政所数据,并向郑州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上报,市民政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