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785/2016-0000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 关 键 词:食品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13 | 发布日期:2016-01-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市民朋友,您好!为方便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现提供指南如下:
一、哪些属于我局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答:我局主要负责受理郑州市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关于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的途径有哪些?
答:1、信件(地址: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1电梯12楼,邮编:450001);
2、电话(12331);
3、传真(86006303);
4、走访(地址同上)。
三、投诉举报时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1、举报人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证件、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并能提供被举报方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确切信息;
3、举报应该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举报方有涉嫌违法的行为。证据材料应为原件,您应在证据材料上签字,如不能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可提供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
四、哪些情况我局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方(或无法找到被举报方)及违法行为;
2、举报人未提供足够证据材料,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正在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事项;
4、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且之前未被发现的;
5、举报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例如要求退货、赔偿等诉求。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五、投诉举报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我局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研判、受理、分办、回复。同时,对市民关注的重大投诉举报,将从严执法;
2、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我局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
4、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我局将不予回复。
六、下列情况不属我局职能范围,请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系:
1、有关广告、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请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12315 ,详细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有关价格的投诉举报请联系物价主管部门,电话:12358,详细问题请参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3、有关无证行医的投诉举报请联系卫生监督部门,电话:0371—7981606,详细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举报请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详细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