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70877351/2016-001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徐庄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20 | 发布日期:2016-01-25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严格审批权限,凡需招待的,由书记或镇长通知党政办,党政办开具就餐通知单,由经办人到食堂办理。通知单由党政办负责印制并由专人管理。通知单要完整填写接待时间、对象、人数、标准、经办人等。无通知单者一律不予报销。
2、接待均在机关公务灶吃工作餐,每人标准不超过20元,招待不配烟酒。如需提高用餐标准的,须经书记、镇长批准。
3、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