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索 引 号:005275476/2016-0000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关 键 词:法律援助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26发布日期:2016-01-2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法律援助

1、 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登记工作;


2、 认真做法法律援助的申请初步审查工作,并按法律援助的有关 规定,向当事人及法律援助知道科提出意见;


3、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做好咨询、代书、上门服务等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条件:


1、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2、 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 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证明;


2)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4)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申请人为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代理权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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