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29650/2016-0073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
文 号新环罚决字〔2016〕第07号: | 成文日期2016-02-01: | 发布日期2016-02-01: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辛店镇人和寨村高红波搅拌站:
410123——0037
负 责 人:高红波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人和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碎石搅拌站堆存的砂石沙子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8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5〕第010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限期一日内对堆存的砂石沙子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有效措施;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新郑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00000002962850021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