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9254/2016-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扶贫办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郑办〔2015〕40号 | 成文日期:2015-10-15 | 发布日期:2016-02-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强化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郑州市扶贫开发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任务,努力在全省率先实现脱贫小康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通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促使县级党委、政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重要、更为突出的位置,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责任导向原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县、乡党委、政府不断强化责任的明确导向。
(二)突出精准原则。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把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作为主要指标。
(三)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扶贫开发数据库和相关有事实依据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
(四)有序退出原则。以考核为基础,全面评价扶贫开发达标情况,确定适时有序退出。
第三条 考核范围
航空港实验区、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上街区等7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开发区、县(市)区。
第四条 考核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暨扶贫开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豫办〔2015〕12号)。
(二)《郑州市扶贫攻坚规划(2014—2020年)》(郑发〔2014〕1号)、《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2号)、《郑州市扶贫开发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5—2017年)》(郑政〔2015〕14号)。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2〕256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
(四)全市统计调查部门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重点考核减贫增收、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精准管理、资金管理、扶贫开发主体责任落实等五方面内容。
(一)减贫增收。主要考核贫困人口(户)脱贫率、脱贫目标完成情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二)条件改善。主要考核贫困人口搬迁,及其搬迁入住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三)精准管理。扶贫项目是否按照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聚焦转、扶、搬、保、救五个方面的扶贫举措。
(五)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责任机制建立情况,社会扶贫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组织
扶贫开发考核评价工作在郑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年限
2015—2017年,一年考核一次。原则上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县级自评。每年1月30日前,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开发区、县(市)区按照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本地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和特点,完成自评工作,写出自评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县(市)区名义报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实地考核。每年2月28日前,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级自评、考核数据以及发现的问题,组织实地核查一定比例的贫困村、贫困户,3月31日前核查完毕,评出初步结果后报郑州市委、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分类
(一)根据脱贫时间节点要求不同,将有关开发区、县(市)区分成A、B两类分别考核排名。其中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为A类;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上街区为B类。
(二)考核设立减贫和精准两个刚性约束指标,没有完成当年减贫任务,没有精细化到户到人的开发区、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里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对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不能完成当年减贫目标的县(市)区,给予警示谈话或组织处理。
(二)对扶贫实绩突出的乡镇、村负责人、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负责人,记入组织档案,并优先予以提拔重用;对完不成年度扶贫目标的乡镇、村负责人要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三)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我市县(市)区综合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配合向贫困村派出第一书记和扶贫工作队。并协助对市派第一书记和扶贫工作队进行考核。
有关开发区、县(市)区要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配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党政班子。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强力推进扶贫攻坚。
第十二条 严格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相关数据,严格把关。对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扶贫开发考核评价指标计分条件及办法由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有关开发区、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出对贫困乡、村进行考核的考核办法,并报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郑贫开发〔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