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索 引 号:679456687/2016-0016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发布机构:中原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2-22发布日期:2016-02-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报告书、报告表格式)

项目编号:2016-016                                 申报时间:2016年02月22日

建设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209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内容

及规模

本项目租赁郑州金帝大厦有限公司南7层701-716、北7层701-709、南8层815-821、北8层801-821、10层1009,建筑面积共计3535.99m2,用作办公用房、检验用房。

行业类别

质检技术服务M745

环境保护

管理类别

○编制报告书  ●编制报告表  ○填报登记表

建设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通讯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209号

联系人

李强

联系电话

18638921383

法人代表

康辉

邮政编码

450000

新增

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

(吨/年)

氨氮

(吨/年)

二氧化硫

(吨/年)

氮氧化物

(吨/年)

工业

生活

工业

生活

电力

非电力

电力

非电力

申请新增


0.029


0.003





核定指标


0.   029


0.003





 

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意见

 

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属新建项目,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209号,为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资2120万元,建设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实验室产生的废水与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设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双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最终进入贾鲁河。实验室检测化验、配制溶液时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产生的酸雾及挥发性气体。实验室配套安装集气设备,试剂存放处均设置通风厨,挥发气体经集气设备、通风厨收集后通过烟气道内活性炭净化排出。根据企业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0.029吨/年、氨氮0.003吨/年。

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经审查,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量控制指标

(一)水污染物总量指标

该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实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280mg/L、28mg/L,年废水排放量0.0584万吨,(废水排入双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50mg/L、5mg/L)排入贾鲁河。

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采用绩效法/标准定额法计算,该项目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基准水量584.64m3/a,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029吨/年、0.003吨/年(绩效法计算情况)。

《郑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预测表明:该项目废水排放量0.0584万吨,化学需氧量、氨氮预测排放浓度分别为50mg/L、5mg/L,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标准要求,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0.029吨/年、0.003吨/年,中原区环保局以2016-016认可此新增排放量。

(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

实验室检测化验、配制溶液时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酸雾及挥发性气体,实验室配套安装集气设备,试剂存放处均设置通风厨,挥发气体经集气设备、通风厨收集后通过烟气道内活性炭净化排出。影响较小。

二、许可预支增量的使用

该项目属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项目,新增水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当地生活类许可预支增量中支出;

三、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一)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监测结果显示,上年贾鲁河水体中牟陈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8mg/L、6.13mg/L,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0%的1.3倍和4倍。即:实际支出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预支增量0.029吨、0.003吨。

四、结论

同意该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029吨/年、氨氮0.003吨/年,扣减当地许可预支增量化学需氧量0.029吨/年、氨氮0.003吨/年。

本项目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文〔2015〕122号)要求,待《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前)

本项目已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号)有关要求,缴纳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后)

 

2016年02月22日

(中原区环境保护局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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