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号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67511(1-5)
组织机构代码:17003353-4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数据表》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超标排放,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采集污水样品并送样检测,201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看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出水浓度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氨氮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为氨氮25㎎/L)。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违改字〔2015〕88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拒不改正的,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经2015年12月18日复查,你单位未出现超标排放情况。2015年12月24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编号为GL2015120144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申请将罚款以追缴排污费形式缴纳。经我局集体研究,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请、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4809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