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48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6〕32号 | 成文日期:2016-12-07 | 发布日期:2016-03-2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紧急通知》(豫煤安〔2016〕36号)要求,市煤炭局制定了《全市煤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全市煤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郑煤集团两起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煤炭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保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二、重点内容 (一)“四个一律”关闭。从即日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关闭。1.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2.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的;3.灾害严重,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关闭煤矿应达到下列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二)十个停产整顿。从即日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2.未经过复工复产验收或以技改、隐患整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的;3.具有瓦斯动力现象、有冲击地压危险、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4.生产、技改(隐患整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存在“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的;5.未经核准(审批)的在建、技改、改扩建矿井或未经过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7.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8.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9.兼并重组煤矿监管不到位,以包代管,不能实施有效监管的;1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恢复生产时,按规定程序验收,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三)四个严厉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处置到位。1.拟定关闭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规生产煤矿被上级监管部门查实的;3.非法违规生产煤矿被举报核实的;4.非法违规生产煤矿发生事故的。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自2015年3月25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3月25日—4月10日)1.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召开会议,把“非法违规”的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各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2.深入排查摸底。对全市煤矿组织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各矿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将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5月20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针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或“回炉补火”;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监管、集中检查和严厉打击。(三)督导检查阶段(5月21日—6月20日)市煤炭管理局将组织对全市煤矿“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隐患台账、隐患整改、挂牌督办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推动“非法违规”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到年度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管理,落实督查职责。市煤炭局“专项行动”法规处牵头,局执法支队承办,各网格组配合,开展不间断的突击检(督)查、夜查。坚持做好“两抓三查”,即抓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和抓煤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查履职、查执行、查实效,最大限度地调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主体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分类监管。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督查力度,每月对辖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一遍,确保无死角、盲区;并按照煤矿生产、隐患整改、停工停产类型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坚持对生产矿井进行日常检查监管,严格控制隐患整改矿井入井人数,对停工停产矿井采取封条加锁(生产井)管理,严禁井下作业活动。(三)加强现场监管,落实驻矿人员职责。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驻矿人员的监督管理。驻矿人员要切实做到5个到位(驻矿到岗,调度到会,井口核人,地点巡视,轨迹记录),履职尽责。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非法违规”工作方案,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检查,亲自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组织部署不周密、工作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要在全市进行通报。(二)加强宣传,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煤矿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煤矿“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在各煤矿现场设立“非法违规”公示牌,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发动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举必查,查实必惩,从而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和舆论氛围。(三)加强统计,及时总结。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28日前向市煤炭管理局上报辖区内本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下步工作安排,以及突出问题和经验做法;并分别于3月31日前和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具体联系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总结上报市煤炭管理局。联系人:曹 锐 联系电话:0371-67176107 邮箱:zzmtfgc@163.com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