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6-00050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价格,收费 | |
文 号:郑价审函〔2016〕3号 | 成文日期:2016-03-10 | 发布日期:2016-03-25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基都市春天经济适用房项目价格审批申请书》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5〕2号)规定和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中基都市春天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测算报告》(郑价成审〔2016〕1号),现对你公司开发的中基都市春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基都市春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于郑州市南阳路东、宋砦北街南,可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78872.67平方米。其中25层以下经济适用住房2幢(3#楼、4#楼),可销售面积20945.33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2950元/平方米;26层及以上经济适用住房4幢(1#楼、2#楼、5#楼、6#楼),可销售面积57927.34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3026元/平方米。
二、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5〕2号)规定,销售价格可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三、你公司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所售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增加价格信息透明度。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