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17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高污染,燃料设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3-25 | 发布日期:2016-03-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法律条款: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2月4日公布,河南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污染,不能改用或采用的限期拆除。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燃料、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或者未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