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18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17 | 发布日期:2016-06-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