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180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6-17发布日期:2016-06-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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