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17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焚烧,有毒有害烟尘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3-25发布日期:2016-03-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公布,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2月4日公布,河南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五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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