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47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6〕33号 | 成文日期:2016-12-07 | 发布日期:2016-03-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煤炭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郑煤集团两起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为确保全市煤矿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市煤炭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柴栓庆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二、检查时间3月30日至4月30日。三、检查范围全市辖区各类煤矿。四、检查方式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与节后复工复产验收、“一通三防”专项行动、重大灾害大排查行动和矸石山专项整治紧密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各类煤矿主体企业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对照各专项检查专案规定,组织对所属矿井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二)全面检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正常生产、技改(基建)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隐患整改和停工停产煤矿进行全面巡查。(三)重点督查。市煤炭局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联合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正常生产煤矿进行重点抽查。五、督查主要内容(一)“一通三防”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是否制定“一通三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企业是否组织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煤矿是否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登记造册,所查隐患是否整改到位。(二)节后复工复产情况: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是否按照郑煤重组办﹝2016﹞1号和郑煤电﹝2016﹞1号文要求,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执行“五个不批”;事故发生后,节后已批复复工复产煤矿是否进行停产整顿,是否由主体企业重新组织验收批复。(三)重大灾害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含央企)是否严格按照省、市煤矿重大灾害大排查行动有关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重大灾害大排查行动,是否按规定对存在问题的煤矿实施停工停产。(四)矸石山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是否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及所属煤矿矸石山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堆存量、堆存时间、堆存方式、堆存设计高度和实际高度等基本信息,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数据库。(五)驻矿监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驻矿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参加煤矿调度会议,是否通过跟班入井、视频监控、产量监测、井口清点等形式,严格监督煤矿按照批准的作业地点安排作业,按照核定的入井人数入井。(六)隐患整改煤矿管理情况: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入井人数、作业地点、作业范围、整改时间、安全措施、监管责任人“六明确”要求对隐患整改矿井进行批复和监管。(七)停工停产煤矿管理情况;是否落实“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保持井下通风、排水的停工停产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监控室、绞车房等重要场所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八)煤矿企业现场管理情况。六、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深刻吸取两起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到当前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针对督查主要内容,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标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二)严格标准,严明责任。检查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凡发现检查排查中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立即实施停工停产;凡发现存在检查排查工作进展缓慢、执行不力、隐瞒问题、弄虚作假、该停未停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市煤炭局检查组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汇总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问题和重大隐患,于5月3日前上报第一季度安全大检查总结。 2016年3月28日联系人:吴贤云, 传真:67176805;电子信箱:zmaqc@163.com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