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082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业务信息/行政监察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执法监管 | |
文 号:登政办〔2016〕12号 | 成文日期:2016-03-23 | 发布日期:2016-03-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突出职能部门法定职责,行业部门主管责任,乡(镇)区、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抓好重点环节监管,增强相关政策的可执行性,有效防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资保证金制度
凡在我市建筑、煤炭、交通、水务等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领域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障)金缴至市住建部门确定的专用账户。
(二)煤炭生产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市煤管中心确定的专用账户;在交通、水务等行业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将工资保证金对应缴纳至市交通、市水务部门确定的专用账户。市煤炭、交通、水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障)金缴纳至市建设部门确定的专用账户;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乡(镇)区、办事处建筑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障)金缴纳至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确定的专用账户;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交通、水务等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至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复工、复产。违法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账户管理单位应在保证金缴纳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报市人社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资保证金账户设置工作。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设置到位。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禁止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严格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相应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按月拨付预储金,在项目开工、复工、复产之日起10日内,批准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牵头完成预储金数额及逐月拨付数额等核算工作。
项目开工、复工、复产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等签订监管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建筑领域的预储金账户由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监管。煤炭、交通、水务等领域的预储金账户对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应拨付当月届满10日前,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由账户监管单位5日内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超过当月工资支付节点5日,既未发放工资又未拨付预储金的,项目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等账户监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市人社部门,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人社部门应在30日内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市公安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请求,安排专门力量提前介入,准确指导调查等工作。
项目开工、复工、复产前,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位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项目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煤炭、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工资卡办理、发放,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每月查询一次账户信息,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乡两级财政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核查制度
工程项目在开工、复工、复产7日内,项目所在乡(镇)区、办事处,煤炭、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合同、用工花名册、劳动(务)合同等信息的现场核对并建档备查。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不配合核查或用工花名册、工资册等资料存在误差且拒不改正的,核查责任单位应在2日内移交税务、人社等部门处理。涉嫌隐匿会计账簿、转移资产等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健全协作监管机制
工程项目在开工、复工、复产7日内,相关部门认为需要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监管的,应将相关资料、信息及重点协同监管内容和工作规范,函告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
乡(镇)区、办事处应在接到函告之日起5日内固定责任人员,负责巡查、督促、处理及疑难事项报告移交等工作。同时,每月组织职能和行业部门研判和处理问题。
行业部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工作标准的制定及业务指导、企业违法行为处理。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工作标准的制定,并根据乡(镇)区、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所提供的线索证据,提前介入,依法打击。
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职责履行过程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操作规范,与本通知一并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复工、复产项目,各相关职能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义务。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