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6-0003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6〕10号 | 成文日期:2016-03-31 | 发布日期:2016-03-31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8日,对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的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共分为15个标段,施工内容包括:田间道路、机井、电力工程。建设单位: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雁鸣湖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情况见附件1: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建设工程审计情况明细表);设计单位: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宏圣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情况。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工程送审结算价31178983.79元,审定结算价30802298.02元,审减结算价376685.77元。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2: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及附件3: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字(2016)第0094-1至第0094-15号。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376685.77元。经审计,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等工程送审结算价31178983.79元,审定结算价30802298.02元,审减结算价376685.77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376685.77元应予以扣除。
四、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
1.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建设工程审计情况明细表。
2.中牟县2015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
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字(2016)第0094-1至第009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