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143/2016-0004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粮食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粮食库存,检查
文    号:郑粮〔2016〕45号成文日期:2016-04-05发布日期:2016-04-1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4月5日 

2016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6〕49号)和《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粮〔2016〕5号)精神,为做好全市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格,按照国粮检〔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16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自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

2、交叉普查。省内实行混合交叉普查的方式,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地)级交叉普查。由市粮食局牵头,组成我市财政、农发行等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按省局统一安排异地检查中储粮系统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将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我市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4月8日前,市粮食局根据省局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同时做好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各县(市)区粮食局要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4月1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工作。各县(市)区粮食局要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不留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省级交叉普查和国家抽查打好基础。

    准备阶段重点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见附件。各县(市)区及局属相关企业有关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登统表于4月5日前、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于4月10日前由县(市)区粮食局长签字并盖章上报市局监督检查处。

(二)全面交叉普查阶段。4月15日至30日,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级交叉普查组,对抽签确定的中储粮系统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进行异地普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各县(市)区粮食局和企业要认真做好交叉普查的配合和迎检工作。

(三)联合抽查阶段。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在省组织的市级交叉普查基础上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各单位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迎接省级组织的市级交叉普查和国家抽查,市局成立迎接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啸峰(市粮食局局长)

副组长:张旭东(市粮食局副局长)

           李彦斌(市粮食局副局长)

成  员:薛宏斌(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

王应军(市粮食局信息调控处处长)(联络员)

刘玉贤(市粮食局流通与行业发展处处长)

杨志红(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张菁蕾(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郅守固(市粮食局财务审计处处长)

黄淑华(市粮食局纪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接待和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库存检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全程陪同检查。

(二)确保检查措施“落地”。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要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地方和中央粮食企业所属库点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

(三)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市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对策。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四)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尤其是代储、租仓库点和简易仓囤的检查。同时要将2010年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检查情况单独在报告中反映。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要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出现用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

对外省委托我省企业储存的粮食,各地要按省里下达委托检查任务,认真检查,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五)狠抓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到省。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检查结束后,省粮食局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整改,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粮食局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按规定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六)落实工作经费,提供资金保障。按照《2016年河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豫粮〔2016〕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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