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审计局关于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报告

索 引 号:005294984/2016-00035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牟审投报〔2016〕12号 成文日期:2016-04-14发布日期:2016-04-14
体    裁:报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泓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1日,对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建设的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 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共分4个标段,工程建设地点为中牟县大孟镇。其中:

(一)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一标段主要施工内容为:新打机井、敷设地埋管道、地埋管出水口、地埋低压线路、新挖排水沟、整修排水沟、新修涵管桥30座。施工单位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结算。

(二)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二标段主要施工内容为:安装100千伏变压器6台,配套变压器房6座,架设高压线1705米。施工单位为中牟县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结算。

(三)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三标段主要施工内容为:500px厚C20混凝土路面25490m2,栽植地径125px黄山峦2315株。施工单位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结算。

(四)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二次)采购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全自动土壤水分速测仪一套、土壤水分温度定点检测及远程传输系统一套、简易田间气候气象站、数据接收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一套、标志牌一个、防护栏一个。施工单位为郑州朋来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结算。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合同金额共计5531340.00元,其中: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一标段合同金额1592800.00元;中牟县 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二标段合同金额873450.00元;中牟县 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三标段合同金额2919650.00元;中牟县 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二次)采购项目合同金额145440.00元。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泓昇造咨﹝2016﹞第03025号至﹝2016﹞第03028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等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共2883.32元。经审计,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项目二标段送审结算价859803.59元,审定858726.06元,审减1077.53元;中牟县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三标段送审结算价2919650.00元,审定2917844.21元,审减1805.79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2883.32元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泓昇造咨﹝2016﹞第03025号;泓昇造咨﹝2016﹞第03026号;泓昇造咨﹝2016﹞第03027号;泓昇造咨﹝2016﹞第0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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