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3669941/2016-0004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公告,应急周转资金 | |
文 号:少办﹝2016﹞43号 | 成文日期:2016-04-13 | 发布日期:2016-04-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重点环节执法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和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妥善解决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不可避免的经营困难、破产、解散等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拖欠工资给农民工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一、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对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属下列情形的,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吃、住、行有困难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行垫付,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
1、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生活的。
2、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应急周转金的筹集
应急周转金由我办事处财政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三、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之日前3个月时间为限,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30%的额度垫付应急周转金,最多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办事处启用应急周转金,应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具体制定垫付标准由办事处根据情况确定。
四、应急周转金的发放
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应急周转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办事处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情况紧急或特殊时,可先行按规定发放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五、应急周转金的清偿
农民工欠薪发放应急周转金后,企业应及时偿还应急周转金,如不按时偿还,办事处将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应急周转金。
六、该办法自本日起实施。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3日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