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21 | 发布日期:2016-04-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2016]第(C002)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张福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玲
营业执照号码:410103100005442(1-1)
组织机构代码:75714734-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8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3、限七日内自行办理环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商业银行各营业部 帐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